國發會最近向行政院提報金融產業發展六大戰略,幾乎每項都動用到租稅減免優惠,其中最受矚目的是建議採取類似國外租稅特赦,鼓勵國人海外資金回流,對回流資金採一次性課稅,稅率低於10%,並採配套措施以避免流向炒房。就時機而言,正好國際上有「全球版肥咖條款」之稱的國際共同申報標準(CRS)如火如荼的推動,本就預期會牽動國際資金的大幅移動,包括國人外流的資金可能正在評估是否匯回台灣。
於是連印尼最近採行租稅特赦的案例,竟然也成為台灣仿效的對象,我政府此種違反「取法乎上」的另類作法,有點令人啼笑皆非。
相對而言,國際上推動的CRS等於棍子,國發會建議的租稅特赦就是紅蘿蔔。就政策工具而言,各國都拿出棍子,是否需要政府再拿出紅蘿蔔,更有待商榷。
最大的問題是,資金並不等於所得。在海外的資金,除了包括當初匯出的資金(本金)之外,還有這些資金透過投資、存款或放款所產生的利潤或孳息等等所得,因此資金的範圍絕對大於所得。若把匯回的資金當作「所得」課稅,還以租稅特赦之名義課以比現行所得稅制更低的稅率,表面上好似寬容,其實是冤枉民眾,課錯「稅基」,等於政府占了便宜還賣乖。
事實上,2009年調降遺贈稅時,並無搭配租稅特赦,鉅額的資金照樣回流台灣,政府也無從判定多少是未申報最低稅負制的所得。
而從稅收逐年遞減的最低稅負制來看,顯示政府根本就沒辦法掌握海外所得,因此資金匯回並無衍生被課稅的疑慮,但此種10%的租稅特赦,其實只有增加匯回資金的租稅負擔,反而會妨礙資金回流的意願。
更何況,台灣一直有超額儲蓄,根本就不缺乏資金,缺乏好的投資標的才是問題,因此長期以來資金供給大於資金需求,導致新台幣利率長期低迷。銀行資金去化不良,甚至排斥或限制大額定期存款,把資金驅趕至壽險或基金;壽險業又不得不投入利率較高的外幣資產,承擔匯率波動的風險。此時只想吸引資金回流,卻未改善投資環境(例如限電或停電危機)或提供好的投資標的,租稅特赦仍是徒勞無功。
也難怪財政部表示,全球推CRS風潮下,台商資金回來並非單純的租稅特赦議題,而是稅制問題。
而且,如何能確保資金不會流向炒房,總是說比做容易。從調降遺贈稅吸引資金回流,最後淪為炒地皮,還必須靠奢侈稅或囤房稅才稍微抑制的經驗來看,蔡政府僅說有配套,產業界所提的「五缺」都沒有改善,根本就難以將資金導向實質生產性投資,民眾只會更感憂慮。
此外,稅捐稽徵法早就訂有租稅大赦條款,針對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,凡屬未經檢舉、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,逃漏稅的刑事罰或過失的行政處罰,一律免除;其涉及刑事責任者,並得免除其刑。國發會再另訂租稅特赦條款,只是畫蛇添足,實屬多餘。
總之,吸引資金回流的關鍵因素,在於我國投資環境是否較佳,以及租稅負擔是否相對較低。我們希望政府能夠解決投資面的五缺六失問題之外,在稅制面應將個人所得稅高達45%的稅率調降至國際平均水準以下,並搭配財產稅和消費稅的適度調高,自能促進投資,避免資金流向炒作房地,根本就不需要租稅特赦。